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3月4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原告某建材厂一次性赔偿被告方某人身损害赔偿款20,000元整。
原告某建材厂诉称,2009年10月23日,原告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裁决结果认定在其和被告方某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为此深感不服,认为其和方某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方某也未在建材厂领取过工资,方某只是建材厂联系的包工头所聘请的临时工而已,所以方某和建材厂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方某答辩称,虽然他是包工头聘请,但包工头也是由建材厂聘请的,并且他实际上是为建材厂干活,所以在事实上他与建材厂之间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他在工作过程中身体遭受伤害,建材厂理应予以赔偿。
湖口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如果做出判决,确定的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原、被告可能会再次闹上法庭,因此,承办法官从情与理两个角度出发,不遗余力地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通过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的协商,法官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干戈为玉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