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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起拱致人死亡 违规车主承担主要承任
作者:王琼  发布时间:2010-03-03 15:41:46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 湖口县的周某骑摩托车在去岳母家的途中,驶过断裂起拱的路面时摔倒,导致周某当场死亡,其家属在与有关管理部门协商未果后,将湖口县交通局、湖口县大垅乡人民政府、湖口县大垅乡牌骆村村民委员会、湖口县大垅乡管垅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近日,湖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家属诉称,2009年6月21日,受害人周某骑摩托车从芦岭村前往岳母家,行至芦岭村至牌骆村村级公路约650米处,由于公路路面断裂起拱,且该地段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也没有限速标志,所以,当周伟行至此地出了交通事故,导致周伟当场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导致周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路面断裂起拱,被告湖口县交通局监管村道养护,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被告湖口县大垅乡人民政府、湖口县大垅乡牌骆村村民委员会、湖口县大垅乡管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生事故路段的所有人和实际管理养护人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养护管理职责,因此,对给原告所造成损失,四被告应当共同连带承担主要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湖口县交通局辩称,湖口县交通局不是该路段路权所有人和管理人,交通局已履行了公路养护指导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湖口县大垅乡人民政府辩称,乡级公路养护主体是县政府,乡政府不应承担责任;被告湖口县大垅乡牌骆村村民委员会、湖口县大垅乡管垅村民委员会辩称,两村不是该路段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周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并且未充分注意安全驾驶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受害人所受损失的主要责任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告湖口县大垅乡人民政府对出事公路负有养护责任。因养护不及时而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湖口县交通局、湖口县大垅乡牌骆村村民委员会、湖口县大垅乡管垅村民委员会不是该出事公路路权所有人和管理人,且交通局已履行了公路养护指导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该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湖口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湖口县大垅乡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因周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181237.57元的15%计27185.64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蔡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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