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1月27日,湖口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倪云波涉嫌交通肇事罪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倪云波有期徒刑1年。
2009年8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倪云波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中型货车运输硒砂从江边码头返回湖口共大砂矿时,途径湖口县金砂湾工业园长宏硅砂公司门前路段,与推着自行车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袁某发生刮碰,致被害人袁某重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倪云波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把伤者送至医院抢救。2009年9月16日,被害人袁某因伤重不治身亡。经过庭审查明,被告人倪云波在被害人袁某医治期间,共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倪云波违法交通法规,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导致一人重伤后医治无效后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