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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义务 法院判令被告限期给付
作者:王琼  发布时间:2010-01-28 14:49:50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1月26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童某诉被告欧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欧阳某于判决生效后 30日内给付原告童某财产分割款及至2009年7月31日止的儿子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11000元清结。

  2006年4月1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家电归女方所有,摄像机、小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支付100000元给女方(2008年1月1日之前支付),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到儿子18岁止,男方对子女有探望权”等等。因被告欧阳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09年10月27日,原告童某诉至湖口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1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拖欠的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止的抚养费1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所进行的适当处理,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欧阳某应依约履行协议所约定的义务。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共同财产分割款100000元及尚欠的儿子抚养费11000元的诉请。原告童某请求被告欧阳某偿付分割款100000元的利息,因在离婚协议上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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