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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法院判处该县首例贩毒案件
作者:张海云  发布时间:2010-01-26 15:47:43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10年1月22日,湖口法院对被告人何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5月,何某吸食海洛因上瘾,因无钱购买海洛因吸食,遂产生“以贩养吸”的念头。2009年7月间,被告人何某先后三次从一九江人手中购买数量不等的海洛因。2009年8月6日晚,被告人何某以每克800元的价格分别向余某出售200元的海洛因,向刘某、沈某出售200元的海洛因。当晚,被告人何某被湖口县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查获海洛因14.8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海洛因而故意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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