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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 张海云  发布时间:2009-12-07 16:32:56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2009年12月7日, 湖口法院贯彻落实“调解优先”的原则,灵活运用调解工作方法,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2009年9月13日,原告天津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某实业公司签订一份钢管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按照重量计价。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的钢管重量超标、长度不够。经过双方协商,由原告补充发货,弥补长度不足,但就补充发货的价款没作约定。双方因此而发生争议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至湖口法院。

  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是天津的一家企业,为了这起诉讼标的仅3万元的案件而奔波于天津与湖口之间,诉讼成本较高,如果迳行判决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为此承办法官多次打电话与原告进行沟通,从执行难及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为其分析利弊,最终原告提出2万元为底线的调解方案。然后,承办法官凭借精湛的专业素质、敬业的工作精神和真诚的工作态度多次做被告工作,被告因此也接受了该调解方案。今天,该案的当事人在湖口法院法官的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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