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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法院四项措施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者:张海云  发布时间:2009-12-03 15:12:05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湖口法院采用四项具体措施真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司法为民、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廉洁、维护司法权威,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科学选任、强化管理。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湖口法院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同时,又注意吸收社会不同行业、不同年龄、不同性别的人员,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上,湖口法院明确考核标准、报酬待遇,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其他丧失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去人民陪审员职务。

  二、加强理念教育,定期业务培训。部分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职能认识也不到位,认为自己是“陪衬”,陪而不审。湖口法院定期对陪审员进行理念教育和业务培训,彻底改变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 “只陪不审”的现象,让陪审的功能真正得以发挥。

  三、落实合议制度,杜绝审而不议。由于陪审员对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另有自身工作等原因导致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时不发表意见甚至不参与合议庭评议,事后在合议庭笔录上补签名等情况。针对上述情况,湖口法院要求审判员在案件合议前与人民陪审员商定合议庭评议时间,防止合议庭评议在时间上与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存在冲突;同时要求书记员要认真做好合议庭评议记录,并由人民陪审员签名确认,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发表意见的权利。

  四、明确职权,发挥监督作用。湖口法院明确人民陪审员在阅卷、开庭、合议等方面职权,充分发挥了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作用,让陪审员的意见充分得到尊重。同时还规定,人民陪审员有权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一方面广泛联系群众,一方面参与审判,可直接地监督司法活动,又可利用其社会群众基础和丰富的社会经验,提高调解率,促进和谐司法。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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