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20日,湖口法院判决驳回一起原告刘某要求与妻子邱某离婚的诉讼案件。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邱某(女)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女,夫妻感情尚可。今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行为不正常,怀疑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往来,并提交大量被告的手机通话单,以此证明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湖口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一起生活时间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仅凭被告手机通话单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外遇导致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