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18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九江市某矿产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曹某当场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将2.5万元现金给付到原告张某手中,双方握手言和,齐谢湖口法院法官!
2009年5月4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张某负责九江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办公楼的施工,工程款按照每平方米180元计算。施工过程中,九江市某矿业有限公司修改设计图纸,造成原告张某停工、窝工并增加了工程量。张某向曹某主张增加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湖口法院。
经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难以支持其全部的诉讼请求,但是如果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将导致实质的非正义。所以承办法官决定大力做调解工作,先后四次组织当事人调解,精心设计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得该纠纷得到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