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09年11月9日上午,湖口法院调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刚刚在调解协议上签完字的五名原告心情激动,连声对承办法官道谢说“感谢法官,让我们家提前拿到赔偿款。”
2009年7月24日,被告某运输公司的司机孙某驾驶该公司半挂牵引车在某路段与在该路段骑无号牌电动车行驶的程某发生碰撞,并致程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程某家属就赔偿事宜曾与该运输公司及该半挂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但因赔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未达成协议。
在法院向两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时,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表示愿意和原告协商,但同时表示死者家属大多为农村户口,相关赔偿标准应以农村标准计算,原告当即表示反对,认为按照江西省相关规定,被告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在开庭前,承办法官仍然没有放弃调解的希望,主动召集双方坐下来协商,并从情与理两个角度劝导双方互谅互让,在法官的真情感动下,双方最终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