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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口法院因势利导,促案结事了
作者:刘菊平  发布时间:2009-11-09 09:54:01 打印 字号: | |
  湖口法院网讯 近日,湖口法院在依法审理某商业银行与仨彭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因势利导,以变更担保方式的形式,使被告方主动全部履行了债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12月20日,湖口县某商业银行分别与彭甲、彭乙、彭丙三人同时签订了三份《商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银行分别借给彭甲、彭乙、彭丙人民币12万元,年利率15.84%,每月28日归还本金1万元及其利息。同日,该银行又与彭甲、彭乙、彭丙三人同时签订了三份《……银行商户联保补充协议书》,约定:彭甲、彭乙、彭丙三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各成员对银行的借款互负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元旦前,该银行在未与三储户签订物权担保协议的情况下,即向每一储户放款10万元。

  取得贷款后,彭甲办起了一家租赁公司,彭乙开办了一家服装店,彭丙则开了家俱店。

  1 — 7月份,三人均按约归还了到期借款,8月份,由于丙的经营状况不善,无力归还到期借款,至使甲、乙也没有按时归还到期借款,9月,该银行即诉至湖口法院,要求彭甲、彭乙、彭丙三人立即归还8月份的借款各1万元及其利息,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丙认为暂无力偿还,要求延期至12月份底全部还清;甲、乙的意思与丙相同,案件的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

  10月初,承办法官分别走访了彭甲、彭乙、彭丙三人,彭甲、彭乙的意见相同:彭丙在经营上出现了不利因素,短期内归还贷款是不可能的,当初借钱时我们订立了联保协议,如果他的款子归还不了,我们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使我把钱还清了,我还要帮他还钱,我没有这个力量。

  根据这一情况,该院纪检组长张勤与承办法官一起建议银行改变担保形式,化整为零,即分别与甲、乙签订补充协议:如果甲、乙能在五日之内将全部借款还清,将免除他们对丙的担保责任。

  10月25日,该银行与甲、乙分别签订了上述协议。与丙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全部借款于春节前还清。10月29日,甲、乙将全部借款(包括未到期的借款)本息归还清结。

  这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法官们及时调整了思路,使得大大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了若干环节,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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