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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做马克思主义学习型的人民法官
—— 学习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心得体会
作者:刘菊平  发布时间:2009-11-09 09:51:13 打印 字号: | |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把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作为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十七届四中全会这一重要部署,体现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一贯思想。党的十六大形成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后,就把学习问题放在突出的位置。他曾经强调指出:“为了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地承担起党和人民所赋予的重任,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学习。”十六大召开不久,党中央就指出,要创建学习型社会,首先要把我们党建设成学习型政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党”的任务。党中央一再强调,我们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为一个在十多亿人口大国执政的党,要始终保持自己的先进性,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学习,善于学习,否则,党就会失去先进性,失去领导和执政的资格。如果每一个党员都能成为学习型党员、每一个党的干部都成为学习型干部,每一个党的组织都成为学习型组织,全党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就能够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学习,加快学习型社会建设的进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集体学习制度,紧紧围绕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进行学习,在学习中研究问题,在学习中形成科学决策,在学习中统一思想。学习领域之宽广,研究问题之深入,学习态度之认真,为全党做出了榜样。

  在“党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今天,建设一支马克思主义学习型的法官队伍,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我们既要始终不渝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又要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人民法官既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更要确保政治效果毫不动摇;我们既要依法判决,穷尽一切手段力克执行难,又要调解优先,和谐调处一切人民内部矛盾;既要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虚心接受人民的监督;既要不折不扣地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又要迎接各级组织和上级法院的工作考核、评比和检查。这些,对于我们中层干部来说都是不可回避的课题。要稳妥处理这些关系,我们只有在认真学好、学透法律理论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对政治、政策的学习,以避免我们的工作迷失方向。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深刻研读党的宗旨和政策,细心领会各级领导的重要指示的良苦用心,学会和掌握统筹兼顾这一根本方法,善于化解各种矛盾。我们既要正视矛盾,又不能激化矛盾,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把我们党建设成学习型政党,这是历史的经验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同理,我们的法官没有理由不去做一名学习型的法官。我们要加强科学发展观的学习研究,加强社会主义建设理论和社会主义政策的学习研究,不断提高我们坚持科学发展、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本领。

  我院从年初即已开始制定并坚持执行了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制度,最近,院党组在万忙之中抽出时间分别到本地区法院、景德镇市两级法院和安徽省部分法院考查、学习。这足以说明我院非常重视并正在积极创建一支学习型的法官干部队伍,对此,我院的老干部一致认为,既很有必要,更非常及时。作为中层干部,我们应该把学习看成是自己的终身大事,把学习看成是时代赋予我们的第一任务。二十一世纪,有许多新事物需要我们去学习、去探索、去实践,在审判实践中有许多新问题等待我们去研究、去回答、去解决。时代在飞速发展,社会在天天进步,科技在日新月异地变化,知识在浩瀚的空间膨胀,社会法律关系瞬息万变,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一个法官如果不学习,不充电,就会缺少灵气、成为大浪淘沙的牺牲品。从大处来说,可能会偏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从我们的本职工作来说,可能难以胜任审判工作的需要,所以我们不能虚度年华,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学到更多的知识。新一代的法官应该是政治可靠,立场坚定,博学多才、群众满意的审判能手,因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官。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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