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09年10月23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江某诉被告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沈某限期给付原告江某货款15130元、利息435.74元。
2008年1月,沈某向江某购买鲜鱼,因所带货款不足,沈某向江某出具欠条一张并承诺到年底还款,后沈某并未兑现,江某在多次催讨未果情况下一纸将沈某告上法庭。
法院在向被告送达开庭材料时,被告说之所以没有还原告的钱是因为原告卖给他的鱼是死鱼,但在开庭时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也没有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更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他的说法。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并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