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法院网讯 2009年10月23日下午,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调结了一起两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9年1月7日,原告刘某乘坐其丈夫潘某的双人摩托车在某路段与被告曹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挂擦并导致其受伤。后经湖口县交警大队认定,曹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潘某不负责任,但就赔偿事宜双方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虽然此案已经过开庭审理,但承办法官仍不放弃调解的希望。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紧紧抓住本案中原、被告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和原告的残疾赔偿金是按照农村标准还是城镇标准这两大争议点进行调解,并分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使他们心平气和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