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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承诺的效力
作者:周伟红  发布时间:2009-10-22 11:29:51 打印 字号: | |
  甲男、乙女结婚多年,婚后双方均忙于工作未生小孩。后甲男经不住父母的唠叨,与乙女协商生子事情。乙女答应再过两年一定给甲男生给孩子。甲男担心乙女变卦,要求乙女给其书面承诺。乙女没法,只好给甲男出具承诺书,承诺第二年一定与甲男生个孩子。两年过后,乙女仍不想生,以工作忙为由要求甲男再等两年。甲男诉至法院要求乙女兑现承诺,请求法院确认承诺有效,要求乙女依承诺生孩子。

   笔者认为该承诺无效,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理由如下:一、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双方要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生子,任何一方不得强迫。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三、该承诺无法强制执行。任何人、任何机关无法强制要求乙女与甲男生子。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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