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与被告葛某系多年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长期分居。2008 年原告刘某一纸诉状将葛某诉诸法庭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综合各项事实,判决不准离婚 。2009年6月16日原告刘某再次将被告葛某告上法庭再次要求离婚,并提出婚生子(现年7岁)随其生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葛某收到诉状副本后一再表示夫妻感情很好,不想离婚。之所以有矛盾都是缘于与公婆之间关系处理的不是太好,在庭审前葛某多次讲述与婆婆之间矛盾的起因、过程,埋怨丈夫对于她与婆婆之间的矛盾总是不分青红皂白。我一方面耐心倾听,帮她分析问题,对她进行思想开导;另一方面做原告的工作,转述了被告想和好的愿望,劝说原告和好,毕竟是结发夫妻,何况还有小孩,人各有性,最重要的是要相互理解与尊重。然而原告离婚之心已定,坚决不和好。见此情景,我只好安慰被告,希望她面对现实,自立自强。
被告确信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后,表示要带孩子远走他乡,无论以后生活状态如何,被告表示她只想孩子有个好的学习环境,不想孩子跟着爷爷奶奶养成不好的习惯。发现被告很爱自己的孩子,我因势利导,告诉她一个女人离婚后独自带着子,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又无固定居所,对其和孩子均不利。孩子随原告生活有安定的住所和专门的人看管,对孩子的学习、成长都比较有利。何况离婚后,孩子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孩子,无论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讲明这些法律规定后,被告终于打消了带孩子远走他乡的念头,将藏匿了近两个月之久的儿子送回了原告身边,原告亦当场将一次性补偿款给付被告,至此双方签订了调解离婚协议。一起原定于8月19日开庭的案件终于调解终结。
虽然是休息日,但为了被告周一的外出务工,加班也值得。
只是最后我有个小小的愿望:我希望有可能的话,他们仍能走到一起,因为双方都没好大的错,错就错在性格和年轻吧。他们的儿子很可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