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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文章】原告以尚有新的证据正在收集为由申请撤诉是否准许之析
作者:周伟红  发布时间:2008-12-05 09:50:48 打印 字号: | |
  县法院08年9月1日立案受理一起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沈某、饶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98年4月21日至98年10月20日止,并由被告饶某以自己的房产做抵押担保。

  08年10月10日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债权早已过诉讼时效。担保人亦提出时效抗辩并依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原告以尚有新的证据正在收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法院最后经过合议庭评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是: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依民诉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可重新起诉。原告重新起诉后案件又有一个规定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限内,原告若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其时效未过,则法院应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如果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则原告会因证据不足、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而败诉,两种截然相反的诉讼结果。由此,原告以尚有新的证据在收集为由申请撤诉是一种规避证据规则关于举证期限规定的行为,该行为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不准许撤诉。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原告的该种撤诉行为仅是一种规避败诉法律后果的行为,即明知己方证据不足,要承担败诉后果,未避免浪费更大的诉讼资源、时间和精力提出撤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体现,不等同于规避法律。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或放弃其民事权利永久不起诉或重新起诉。原告重新起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时效未过,法院依法受理后,应视其为逾期证据,依法不予认定其效力。理由是原告诉的是同一事实、同一理由、诉讼请求也是相同的。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予撤诉的案件不存在上诉的问题,此处的重新受理等同于原案的二审。二审中一审没有提交的新的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予认定的。如果符合证据规则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则依其规定认定证据的效力,依法做出裁判。

  合议庭最后认为原告以尚有新的证据正在收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是一种规避败诉法律后果的行为,该行为并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规避败诉后果的行为不等同于规避法律的行为。规避法律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必然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责任编辑:蔡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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