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实现“五个统筹兼顾”,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司法工作全局,深入认识人民法院工作规律性的重要理论成果。“五个统筹兼顾”,符合唯物辩证法基本原理,切合当前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它来源于广大法官的司法实践,但高于广大法官的司法实践,是我们实现人民法院工作与时俱进的基本思路。
一、统筹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
司法正义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在处理两者关系时,人们容易倾向于重实体正义、轻程序正义,甚至认为为了实现实体正义可以牺牲程序正义。实际上,程序正义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的价值,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应该得到足够重视。当然,我们也不能无限上纲,把程序正义绝对化,以程序上的正义掩盖实体上的不正义。
二、统筹兼顾依法判决与诉讼调解的关系
诉讼调解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权。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权益,从而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都能重新恢复和谐的社会生活状态,这样的社会效果是依法判决很难达到的。因此,我们应当尽力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当然,对那些当事人争议很大、矛盾激烈、调解可能性很小的案件,也不能单纯为了追求调解率,就拖延判决、拒绝判决。
三、统筹兼顾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感受之间的关系
刑事审判工作中,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感受,体现出的实际就是直观正义。直观正义带有明显情绪化特征。我们不能跟着群众情绪走,必须坚持司法理性。司法理性是法官职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加强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司法理性的基本要求。但我们也不能漠视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的感受,漠视直观正义,因为任何司法理性最终都需要民意理解和支持,否则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遵从民意,也是法官职业的核心价值观。
四、统筹兼顾树立司法权威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之间的关系
从审判实务角度看,司法权威体现在诉讼秩序、法庭纪律和服判率等方面。从根本上讲,司法权威来源于司法权的群众满意度和支持率。脱离群众的司法权威,从来不曾存在过。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察觉和处置工作失误,更可以经常地紧密地联系群众,赢得群众支持和社会满意。但任何形式的监督,都不能越殂代庖,直接代替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否则必然扰乱宪法体制,破坏人民政权。
五、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的关系
司法工作专业性强,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关门办案、闭门造车,更不能老虎屁股摸不得,听不得半点批评意见。坚持群众路线,首先是要树立群众观念,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注重民生,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法官必须有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才能判断诉讼证据的真伪;必须经常认真听取群众意见,才能准确了解和把握民情社意,通过审判工作切实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当然,我们也不能曲解群众路线,办案时跟着自己的感觉走,而忽视司法工作的专业性,轻视审判业务学习,甚至肆意违法裁判。
实践经验表明,我们在审判工作中完全可以实现这五个方面关系的统筹兼顾。作为法官,如果形而上学地理解、对待这些关系,误以为就象鱼和熊掌一样不可得兼,互相之间天然存在冲突,必须牺牲其一才能得到另一,那他的思维方式、审判方法肯定是有严重缺陷的,是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是不能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前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