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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文章】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作者:曹晓庆  发布时间:2008-07-09 10:09:53 打印 字号: | |
  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不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就不可能落实正确的政绩观。反过来讲,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也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坚持正确的政绩观,也不可能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科学的发展观引导着正确的政绩观,正确的政绩观实践着科学的发展观,两者辩证统一,紧密联系,相辅相成。

  怎样衡量政绩,如何判别政绩观正确与否,这是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的关键问题。胡锦涛同志指出:“一切工作都要经得起实践、群众和历史的检验,衡量政绩的最终标准是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这段论述,鲜明提出了实践、群众和历史是衡量政绩的根本尺度和准绳。

  刚刚闭幕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坚持以实践、群众和历史作为正确政绩观的衡量标准,明确提出:不仅要以提高结案率、执结率、调解率为政绩,更要以胜败皆明、止争息诉、案结事了为政绩;不仅要以推出多少项改革、颁布多少规定、办理多少案件为政绩,更要以解决多少实际问题、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社会是否普遍认同为政绩。认真落实这一重要会议精神,我们就可以避免在创造政绩上的主观性、片面性,就能更好地实现“四个更加注重”和“五个统筹兼顾”,创造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绩。政绩观直接反映法官的价值取向,是法官创造政绩的思想基础。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追求和司法行为,就有什么样的政绩和多大的政绩,它直接影响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直接影响到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状况和经济发展环境。 

  不正确的“政绩观”表现形式不同,但其带来的后果是一样的,必然导致形式主义滋生和蔓延。一是图虚名,招实祸,误党误国。它妨碍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导致信息失真,决策失误,造成人民法院有限的人、财、物和宝贵时间的大量浪费。二是严重损害法官与群众的关系,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一些法官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花在做表面文章、搞花架子上,不公正审判,不快速办案,增加群众诉讼负担,必然引起群众反感,伤害群众感情,影响司法权威。三是腐蚀法官队伍。虚假政绩,必然会诱发懒惰思想和投机心理,挫伤真正坚持司法为民的法官的积极性。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必须处理好以下三种关系:

  一是坚持实践标准,处理好“唱功”与“做功”的关系。真正的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辛勤工作的实绩,应经得起实践检验,而不能出于自己的私利。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也是衡量政绩必须遵循的科学态度和根本方法。要树立实践第一的观点,切忌浮光掠影,主观臆断。要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民意,多深入基层,多联系群众,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当事人服判率和群众满意度。

  二是坚持时间标准,处理好“显绩”与“潜绩”的关系。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要把握好正确的政绩观,就要有历史责任感,取得的政绩必须经受得住时间的检验。不能把政绩定位在即时效应上,专干“显山露水”、“表面风光”的事,动辄出台“新举措”,不考虑自身优势和劣势,一味盲目决策、蛮干。不能热衷于“短、平、快”的政绩,接口重视审判、执行工作,对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只停留在口头上。

  三是坚持群众标准,处理好“争奖杯”和“争口碑”的关系。“金杯银杯不如老百姓的口碑,金奖银奖不如老百姓的夸奖”。政绩不是领导说有就有、上级评多大就有多大的,而应该得到群众认可。因此,要始终把群众的情绪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当事人疾苦、涉讼群众困难,坚决摒弃“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的错误政绩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总之,法官能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事关人民的幸福、法治的兴衰,关系着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我们必须深刻把握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内涵,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全面落实正确政绩观,创造出党和人民满意的政绩。
来源:中国法院网--视点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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