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救火,却不幸被烧伤。索要赔偿款,却被拒之门外。6月11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宏嘻公司赔偿原告小王各种费用65000元。
2007年8月,宏嘻公司因要在小王的工作单位进行施工,便将乙炔、油漆等物品堆放在了小王单位院内。因气温较高,导致堆放物发生自燃,小王及其同事发现火情后进行扑救,在救火过程中,小王腿部被烧伤,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小王要求宏嘻公司进行赔偿,但该公司却认为其已为小王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且支出的费用已远大于其受益价值即堆放物品的价值,不同意再进行赔偿。无奈之下,小王将宏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65000元。
法院认为,宏嘻公司堆放在小王工作单位院内的物品自燃,小王为了维护该公司的利益而积极进行扑救,由此受到人身伤害,其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该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准则,也有益于他人和社会,应得到鼓励和法律保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宏嘻公司作为受益人,对小王的损失,应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本案中,小王见义勇为行为所保护的该公司的物质财产虽价值不高,但如果放任火灾,将不可避免的造成更大范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宏嘻公司主张仅以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作为衡量其受益价值和范围的观点,显然有失偏颇,法院不予支持。小王要求宏嘻公司承担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利益损失,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