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执行权的监督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于党委机关的领导监督,也有来自于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立法、司法监督,既有法院系统内设机构如纪检、监察、审监部门的内部监督,也有源于外部的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及新闻媒体机构作出的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各方面监督活动对于审判机关正确地行使权力、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提高法官素质都起到一定作用。除以上方式的监督外,来自于当事人的监督亦非常重要,本文试从如何加强和规范当事人监督工作谈些浅见。
当事人监督是指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由直接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对法院审判活动和办案人员业内外行为进行监督的一项工作。当事人直接与法院和法官打交道,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言行置于其视线范围之内,可以说当事人监督比其他渠道的监督更具有便利性、可行性和针对性;当事人是诉讼主体,是诉讼利益的悠关方,法院办案中程序与实体处理上公正与否,对当事人非常重要,法官业内业外活动的公正廉洁情况当事人会更加关注,因而当事人监督的责任感、主动性会更加强烈,工作力度会更大;同时强化了当事人监督工作,使法院办案活动更加透明和公开,当事人对办案工作包括法官的廉洁情况不满意的地方会尽早地暴露出来,也会减少当事人在案结后的上访上告行为,客观上对于社会的稳定将起到促进作用,因此加强当事人监督工作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利于消除司法腐败,加强法院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的廉政建设。
加强当事人监督工作首先必须在宏观上建立起加强当事人监督工作的基本制度,形成当事人监督的基本工作机制,建议由省高院或最高院制定出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当事人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明确硬性的工作要求,使基层法院开展此项工作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次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在目前许多基层法院都建立了向当事人下发廉政监督卡的工作制度,但工作参差不齐,许多法院和法官对这一做法重视的程度仍不够。向当事人发送监督卡是一项十分有效和可行的做法,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一做法,要明确在现阶段将完善向当事人送达监督卡是加强当事人监督工作的一项基本工作要求,把监督卡作为一份准法律文书纳入到诉讼活动之中,即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必须把监督卡送达到当事人手中,未送达的在案件质量评查时,作为案件质量存在缺陷的一项内容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要完善监督卡的内容,在监督卡中明确办案法官基本的廉政要求,明确监督的基本方式和渠道,使当事人行使监督权时能规范有序;其三,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开展当事人监督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有必要在中级法院这一层面上建立受理对市范围内各县区法院司法行为进行反映的投诉电话,号码要易记,并同样要求基层法院在廉政监督卡中载明,既便于中院掌握基层法院开展工作的情况,也进一步疏通当事人监督的工作渠道;其四要建立起对当事人监督所提出信访件的回复制度,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强受理当事人信访的法院处理信访件工作的责任心,另一方面也可保护当事人监督的工作热情,同时对于不实的情况反映也可及时制止,消除当事人对办案法官工作的误解,有利于司法的和谐。最后,有条件的法院可建立起当事人监督工作的激励机制,在财务中列出专项资金,对所反映出办案人员有不廉洁行为并经查实的,予以当事人一定数额的奖励,鼓励当事人开展有效的监督工作。
当事人监督工作非常重要,但是必须紧紧把握和遵循好以下几项工作原则,一是必须坚持监督工作的合法性原则,引导当事人以正当的途经和手段行使监督权,特别是当事人对办案人员业外监督的工作中,应告知其不准采用非法的方式收集情况,不准干扰法院办案人员正常的私生活,更不准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明确诬陷他人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必须坚持当事人监督与其他方面监督并重的原则,不因是当事人提出并反映的问题而缩小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将当事人的监督与领导机关的监督、有关方面的司法监督置于同样重要的位置,给予同等的重视和同等的处理方式。三是在处理当事人通过监督活动而反映的情况和问题时,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区分正常的当事人监督与当事人因案件处理上于其有不利后果而挟私报复法院及法官的界限,既要正确对待监督,又要客观地对待监督的内容,防止主观地扩大或缩小当事人监督的作用,确保法院和办案人员能正当地行使审判权、执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