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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文章]顺应民意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
作者:曹晓庆  发布时间:2008-04-14 14:21:03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应当顺应民意,这是由我国司法权的人民性决定的。早在1950年8月26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系统地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就郑重提出:“不但要彻底打碎过去国民党政府反人民的官僚机构,而且要废除它所遗留的繁琐、迟滞和扰民害民的诉讼程序。要建立便利人民、联系人民、便于吸收广大群众参加活动的人民司法的组织和制度。”

  建国初期,为了创立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法院总是从顺应民意、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立场和观点来理解和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审判制度,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关于上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目前有的法院判而不宣,或有意无意地不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甚至剥夺其上诉权利的行为,是违背了我们审判制度的民主原则的”。关于公开审判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刑事民事案件除有关国家秘密或某些于社会有不良影响的不应公开外,其余均应公开审判,因为“通过公开审判,可以领导社会舆论,对一切犯罪行为及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坏习惯进行公开的司法斗争。”关于陪审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是这么理解的:“将加强我们法院和人民中间广泛的联系,使人民通过陪审员直接参与国家的审判任务,并由此将真正的民意传达到人民法院来,同时扩大了法纪教育的影响”。当然,审判工作有其特殊性,我们必须正确处理顺应民意与维护司法权威、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的关系。对这一点,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就有着深切认识。原北京市人民法院曾指出:“有些司法工作人员把民主认错了,以为在审判中,一切都由审判员与当事人协商,才是民主。他们忘记了审判是应该具有强制性的。我们应该多采用说服的办法,但说服不等于协商。…要实现合乎广大群众最大利益的政策,而要求人民政府没有强制性,这就等于要人民政府在顽抗者面前陷于无能。”这些观点,在今天仍然闪烁着真理的光芒。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民司法制度风风雨雨地走过了几个历史时期,但人民法院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人民法院一直都在紧密联系群众,顺应民意,依法审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新形势下,我们强调顺应民意,是为了使审判工作更好地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这是对人民法院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为此,我们需要一如既往地保护当事人的上诉权,坚持公开审判,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在组织和制度两个主要方面实现创新,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哲人说,鉴古而知今。我们重温建国初期的成功经验,必将有助于人民司法事业更加稳健地前行。

  注:本文引用资料出自《中央政法公报》第十八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人民法院工作资料选编》第二辑。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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