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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文章]尊重民意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
作者:曹晓庆  发布时间:2008-04-13 14:25:18 打印 字号: | |
  法官以法律为上帝,但这并不妨碍法官听取和尊重民意。司法裁判即使具备完全的合法性,其合理性仍应接受社会公众的品评。开阔视野、兼听博闻,尊重民意,必然有助于法官作出公正裁判。法官的自我放纵、狂妄自大,必然会招致司法灾难:公众信任危机。任何危机都必然会有牺牲品,而公众信任危机将导致司法权威和法治秩序成为牺牲品。

  司法权运行的基本特点是微观性和个别性,所以很难用暴风骤雨的宏观方式来纠正偏差。要彻底解决司法公正和效率问题,只能靠每一个法官珍视并善待自己手中的裁判权。法官,得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应当谨言慎行,应当尊重民意。

  笔者是位民事法官。单就民商事审判工作而言,从案件具体情况出发,尊重民意,积极应对公民诉求,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利益关系,捍卫公平正义等核心价值观,才能持续提高司法公信力。漠视具体案情,先入为主,滥用自由裁量职权,执一家之言,凭一管之见定论下判,动辄开天下先,必然削弱司法公信力。

  当然,在民意面前,法官应当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尊重民意不等于盲从舆论。我们不能脱离群众,但也不能落后于群众。裁判作出后,民众提出质疑的,我们都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予以解答;民众有较深误会的,我们应该澄清事实。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是人类理性活动的成果之一。用非理性的方式讨论法律问题,只会南辕北辙。法官如果滥用一次裁判权就会使法治的河流遭到严重污染。而个别人仅仅因为对具体个案的判决结果不满,就恶意炒作,绑架民意,肆意攻击、贬损法官群体的声誉,也会使法治的河流破堤改道、泛滥成灾。国家的司法理性、法治秩序一旦荡然无存,更多的公民将会遭灾受害。

  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个法官是万能的。所以,我们应当以充分尊重民意、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向全社会表明法官群体的责任感。不辜负社会公众的信任,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保护,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才有可能使法官群体得到应有的礼遇和尊重。这是实践经验反复告诉我们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 法治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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