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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文章]民商事审判工作必须以民生利益为重
作者:曹晓庆  发布时间:2008-01-20 16:04:43 打印 字号: | |
  从民法角度看,民生利益主要指公民的人身权利、物权利益、合同利益等合法权益。民生利益遭受侵害,比如说公民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公民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依法成立的合同没能全面履行,都应当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以民生利益为重的司法原则。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以民生利益为重,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在各项工作中,要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依法及时处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行为,制裁剥夺公民合法参与权或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以民生利益为重,要求人民法院严肃处理侵害群众基本财产权利的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正确适用物权法,依法保护好人民群众对房屋、车辆等生产生活资料的基本财产权利,维护人民群众通过自治组织行使物权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以民生利益为重,要求人民法院切实保护人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积极解决好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的问题,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以民生利益为重,还要求人民法院坚持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对于任意违约毁约、拖欠工资的行为,决不姑息纵容。

  以民生利益为重,要求人民法院继续妥善处理好“三养”(赡养、抚养、扶养)等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依法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良好品德,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家庭责任,推动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

  着眼民生,才能维护公平正义。在我国,注重民生也是立法工作的主要宗旨,法官解释法律、适用法律,都应当使这一立法宗旨在个案中得到完美体现。
来源:中国法院网 视点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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