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研究《物权法》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徐海燕指出,与北京原来的规定相比,此次明确了居委会、业委会以及业主的权利,由政府部门审批回归到市场主体的同意,彰显了政府部门对物权的尊重和保护,也突出了对相关业主话语权的尊重和切身利益的关注。同时会调动投资者开设公司的积极性,大幅降低投资的法律门槛。
但徐海燕同时指出,要获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范围究竟怎样界定,物权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到底是小区内全体业主都同意呢,还是该公司所在楼层的业主”,她认为,应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物权民主,征得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就应给予证明。
另外,住宅内即使是经过同意开公司后,多多少少会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居住品质带来影响,增加小区安保的压力,建议开公司者应对受影响的业主进行一些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