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追究旨在推进公正司法,遏制司法腐败行为。而追究错案的理论前提又在于对错案的准确认定。错案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笔者拟从法理的角度斗胆谈点个人见解。
对比较明显的实体错误或程序错误的案件,比较容易界定和判断。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正确的案件与错案之间没有一条十分明晰的分界线,有些疑难案件,一些法律专家尚感到有些棘手,或许在认定上会出现意见相左的现象。对于并非人人都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的人大代表来说,对一些疑难案件的界定就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疑难案件难以界定对错,源于疑难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加上某些法律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环境和法官个人观点等场外因素的影响,造成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产生歧义。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着若干真伪不明的疑难案件,而基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法院对此不得拒绝裁判,最后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建立在一种诉讼中再现的法律真实的基础之上。这种真实其实是一种法律所拟制的真实,它通常已不是某一案件诉讼前某一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实本身。尽管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再现事实过程的若干阶段或情节,但在现有条件下已无法完整地再现事实的客观真相。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人类只能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所以法律真实只能是一条无限接近客观真实的渐近线上的某一点。据此,作为对错案界定的法理基础能且只能建立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在现有的证据情况下,只要作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真实的,就不能认为是错案。案件的客观事实永远是一个逝去的事实状态,其真相如何只能以法律真实来推定。过去理论上所强调的法院作出客观真实的判决,其实质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诉讼观念和思维定式,已不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