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诉讼时效届满后,债权人又单方面制作书面《债务逾期清收通知单》送达给债务人。《债务逾期清收通知单》内容一般是:“某某某:你(你单位)于X年X月X日向我行借款XX元,已还本息X元,尚欠本息X元,限在多少X日内归还。通知人XX银行”。很多债务人按要求在收件人栏签收。债权人据此主张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诉讼时效可重新计算。
笔者认为:签收《债务逾期清收通知单》并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理由是:一、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内发生中断的事由,而诉讼时效届满后就不可能发生中断。二、《债务逾期清收通知单》是债权人单方面制作并向债务人送达的,债务人在收件人一栏签名只能表明其收到此通知单,而不能表明双方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双方未能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则不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债权人提出的债务人签收《债务逾期清收通知单》就意味着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