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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07-11-10 11:39:48 打印 字号: | |
       江西省2006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职工月平均工资:1140.67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3688元)

  2、城镇住户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718.31元。

  3、农民人均年纯收入:3265.53元。

  4、城镇居民月消费性支出:509.12元。

  5、农民生活年生活消费支出:2483.70元。

  6、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使用"各种分组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请参照江西省统计局最终审定数据.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06年6月8日印发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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