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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法语[法律方法] 
  发布时间:2007-11-09 01:06:39 打印 字号: | |
   

2006-04-22 

1、省略规定之事项应认为有意省略。明订其一者应认为排除其他。

2、列举即限制。

3、举轻明重。

4、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5、在解释过于宽泛的法律的时候,……习惯和惯例可以作为解释法律文本的参照。

6、只有理解了整体,才能理解部分。或:断章取义是理解的大碍。 

7、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 

8、欲寻词句义,应观上下文。(单个法律条文的含义应当放到整个法律文本中去理解

9、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

10、[在适用上],特别法的效力高于一般法。 

11、法律不关心琐事。 

12、习惯的力量的巨大的。 

13、表达一种意思意味着排除其他意思。 

14、习惯可被适用为法律。 

15、衡平是对普通法律规则中有缺陷部分的矫正。

16、一旦合同中出现含糊不清的表述,应尽量做出有助于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解释。  

17、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做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  

18、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责任编辑:曹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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