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文化 > 文化生活
遗嘱的效力
古代民事判例评析之二 
作者:司马  发布时间:2007-11-09 00:50:19 打印 字号: | |
  2006-07-03 

  南宋时,安徽六安县有个人很宠爱侍妾,临终时留下遗嘱:所有遗产由自己的两个儿子和侍妾均分。两个儿子很气愤,认为按照当时法律规定,侍妾没有分享遗产的权利,于是起诉到官府。

  地方官杜杲作出判决:“《传》云:‘子从父命’。《律》曰:‘违父教令’。是父之言为令也。父令子违,不可以训。然妾守志则可,或去或终,当归二子。”

  在男尊女卑时代,妇女一般不享有继承权。本案中,被继承人有两个嫡子,是当然的法定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侍妾是不可能享有继承权的。时至今日,被继承人生前包养的“二奶”,除非两人已经合法登记结婚(那就不能再叫“包二奶”了),否则也不能互相享有法定继承权。 当然,这是由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决定的。而古代中国是允许纳妾的,但侍妾的地位和权益却得不到基本的法律保障。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杜杲勇敢地作出了一个比较人性化的判决,而且没有激起封建卫道士们的强烈抗议,确实可圈可点。

  首先,他严格遵循法律方法,按照“引经决狱”的惯例,对法律和文化典籍作整体解释和宗旨解释,得出“父之言为令也”的结论,并据此赋予讼争遗嘱强制力和拘束力。这就使得判决结果有了法律依据,既解决了“法无明文规定”情形下“法官不得拒绝裁判”问题,又成功避免了悖逆当时主流法律伦理观念的“法官造法”,绕开了社会关注的敏感话题。

  其次,他向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作出让步,在判辞中引导被继承人的侍妾“守志”,并且明确,在该侍妾不愿“守志”,意欲改嫁(就是所谓“去”)时,财产“当归二子”。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该侍妾依遗嘱继承财产仍然是附加条件的,也可以理解为杜杲在同情孤苦无依的弱者前提下适当照顾和平衡世俗社会的道德伦理要求。表面看来,该侍妾依遗嘱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但实际上,她完全可以任意使用这些财产,甚至可以在将所分得的财产挥霍一空或赠与他人之后,再去改嫁。那些行为都是不违背生效判决的。如果她足够狡猾,并且敢于对抗世俗社会的道德谴责,那么她完全可以这么做。

  再次,该判决确认在侍妾“守志而终”(未改嫁而死亡)情形下,那两个嫡子享有继承权。毫不夸张地说,这在封建社会是石破天惊的一个判例。把封建卫道士们的伪装剥得一干二净。

  最后,该判决明确承认本应“守志”的侍妾享有改嫁权。虽然附加剥夺其继承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但毕竟没有干预她的婚姻自由。钱财是身外之物。在黑暗的男尊女卑时代,无论是良家妇女,还是意图从良的烟花女子,为了追求真正的人生幸福而放弃财产,不算大问题。本案中的侍妾如果想改嫁,根本不需要那两个嫡子同意。这在“夫死从子”的年代,是个大胆的突破。

  杜杲是中国历史上不多见的能比较熟练掌握法律方法的判官之一。他还是个优秀军事将领,后来在抗击蒙古侵略军、保卫南宋半壁江山的几次战役中连续获胜,屡建奇功。
责任编辑:司马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报

中国法院网

江西法院网

九江法院网

中国湖口网

联系我们
地址: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792-6338600   传 真:0792-6338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