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3
明朝初期,江西南昌有个姓祝的知府以廉洁能干闻名。他曾审理两宗趣案,判决结果至今令人回味无穷。
一宗是鹤犬案。宁王府养的一只仙鹤,被平民百姓家饲养的狗咬死。宁王府管家就把狗的主人送到官府,要求惩处,还特别强调:被咬死的仙鹤脖子上挂有皇上御赐的金牌。祝知府当场作出判决:“鹤带金牌,犬不识字。禽兽相伤,岂干人事!”随即释放了狗的主人,没追究他任何责任。
另一宗是牛案。两户农家的耕牛相斗,其中一头耕牛斗死了。祝知府受理案子后,写下判辞:“两牛相斗,一死一生。死者同享,生者同耕。”
把案情较为相似的两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比较一番,我们不难看出,祝知府在审理鹤犬案时,明显同情弱势的平民百姓,而刻意抑制皇家贵族的权势。从生活经验出发,狗在什么地方咬死仙鹤,是案件的关键。如果宁王府的仙鹤脱离管理飞到狗的主人家里来了,送肉上门,那狗的主人当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狗嘴特别谗,跑到宁王府的内院,把仙鹤当午餐,那狗的主人就难免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其它情况下,比如说仙鹤与狗都脱离管理,在大街上弱肉强食,那狗的主人也难免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可祝知府却难得糊涂,把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完全抛到一边,把案情硬说成是不干人事的禽兽相伤,大胆作出一个有违法之嫌但甚得民心的判决。幸好那时没有律师从中怂恿,要不宁王府一旦提出上诉,案子就难免改判或发回重审,再来追究错案责任,那祝知府可就惨了。
第二个案子的处理结果从法律伦理意义上看来更是无懈可击。我们很多基层法官遇到类似案件,大致地也都是朝这个方向努力开展调解工作的。在今天的我们看来,问题仅仅在于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祝知府通过判决强行把双方当事人各自私有的财产转变为共有财产,虽然既解决了“耕者有其牛”问题,又不失公平公正,还有利于执行,但是却明显有悖于物权法原理中对物权人的处分权的保护。该判决结果也超出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而祝知府却在判决中处置了双方的财产所有权。这是现代司法所不能允许的。
按照现代法治理念,这两个判例都存在诸多缺陷。但我们不能苛责前人,毕竟时代在前进。况且,中国古代司法也并非如同某些学者所说的那样暗无天日。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由此领悟古代判官如何在审判工作中机智地遵循和坚守法律伦理,使判决既符合法律,又顺应民意。